论一部终局判决——兼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之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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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作出部分判决,也即本文所论述的一部终局判决。但由于立法缺陷,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对一部终局判决的概念、性质、适用前提等问题并未加以明确,加之法学界的理论研究不足,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部终局判决的运用极少,以至于在讨论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学者对此类判决予以了模糊和淡化。本文从一部终局判决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前提人手,结合民事诉讼价值和民事诉讼目的,在分析一部终局判决的功能及其存在的意义的同时,通过对一部终局判决进行程序设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存废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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