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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对所涉补偿协议纠纷,采取何种诉讼予以救济不置可否,极易导致法院受理案件与民众维护权益之时无所适从,因而,应辨明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经由建构一套功能主义为导向的精细化、明确可行以及多元化的契约性质判定标准,可探知征收补偿协议契合行政契约的内在逻辑。而当前"民事契约论"的形成多囿于补偿协议的契约性而径直定性,抑或受制于现有制度框架造成的惯性思维。把征收补偿协议定位为行政契约,既可以使得搬迁补偿协议得到理性回归,实现救济路径的清晰明朗,又可以推进行政契约理论在行政活动中获得本真拓展。同时,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