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行为类型表现及其责任承担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ddnnn1111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何认定把握医疗侵权行为,明确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困扰医疗行业的难题,也是侵权责任法重点关注的问题。论文从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不断的现实出发,围绕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就纷繁复杂的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三个角度的梳理归类,强调了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从侵权行为类型和侵权责任形态的角度,就不同类型下的医疗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概括。
其他文献
目的:构建9个X-STR基因座荧光复合扩增体系并调查其在武汉汉族群体中的多态性.方法:筛选9个在汉族群体中多态性程度较高X-STR基因座GATA172D05、DXS10159、DXS6797、HPRTB、DXS10079、DXS6789、DXS9895、DXS10146和GATA31E08,按照复合扩增引物设计要求,重新设计部分引物并标记荧光染料,经反复调整和优化,构建9个X-STR基因座荧光复合
目的:探讨儿茶酚氧位甲基转移酶(catechol-O-methyhransferase,COMT)基因rs362204和rs165599位点的群体遗传学信息及其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相关性.方法:采用PCR-RFLP技术对中国北方汉族群体171例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和215例健康无关个体COMT基因rs362204和rs165599位点遗传多态性进行检测,并用Haploview4.2软件对研究所得数
本文首先对公安法医的系统教育培训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基层公安法医在工作态度、动手能力、人才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进而从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分析能力、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某男,29岁,2011年3月12日饮用药酒1两后,感头晕,全身发麻,四肢无力,流涎、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当晚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解剖未见机械性损伤.胃内有约5mL呈粘液样内容物,胃大弯及幽门部粘膜下有广泛性点状出血,心腔内血液不凝固,各脏器呈瘀血样改变.经毒物分析检验:肝组织中乌头碱浓度1.3 μg/g、次乌头碱、0.01μg/g;现场提取药酒乌头碱180.3 μg/g、次乌头碱0.8μg/g
目的 观察舌骨的结构特征,评价其用于性别判断的价值.方法 收集55例已知性别被害死者舌骨,用肉眼和体视显微镜对男、女性舌骨体与舌骨大、小角连结状态(包括双侧骨化/无骨化连结/部分骨化连结、单侧骨化/部分骨化连结)及舌骨体高和舌骨体弓高的性别差异进行观察、测量.结果 本组资料中双侧完全骨化连接形态的,男性仅有12.9%;女性仅有28%;双侧无骨化连接形态的,男性为51.61%;女性为48%;双侧部分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信息社会,网络已成为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涉及人身伤害的事件也会经常会引起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因而出现所谓的网络"争议"事件。在这些事件经过网络传播,事件的真实情况与网络传播的发生了变化。本文作者针对1起案例的辨析过程,结合法医学教学特色,论述通过网络"争议"事件的分析,使在校学生(具有激情、熟练接触网络的群体),在接触这些网络"争议"事件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并运用科学的思维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与受益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正是因为传统民法理论中不当得利不问受益人是否有过失或故意,导致了其在适用方面相当泛滥,甚至成为了一种债权发生原因的兜底条款的意味,许多债权的根据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不当得
我国《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被视为物权法对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定性的条文,具有极强的标示意义。但采矿权从其权利产生、权利行使到权利灭失均有其较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是多维的,也正基于此,采矿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如何协调这些权利,成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采矿权的特征的多层面
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农地所有权主体的私法改造方案的评析,认为具有所有制色彩的“农民集体”应在宪法中进行规定,作为宪法所有权的主体而存在,既具有一种宣告意义,又可以成为宪法中的保障条款的对象。在私法领域应具体化为可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格化团体——合作社,其存在目的在于对农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合作社的责任财产不是农地所有权而是农地使用权,合作社的主体性不一定要体现在农地所有权进入市场,获得完全的责任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