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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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北京大学的本科招生制度,在无论是在客观效果还是在制度设计的主观思想上都存在对不同地区考生区别对待的情况。在《高等教育法》没有明确授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公民居住地而对公民受高等教育权进行区别对待或限制的时候,北京大学区别对待不同地区考生的作法将受到来自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宪法平等权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强烈质疑,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而且,由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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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北京大学的本科招生制度,在无论是在客观效果还是在制度设计的主观思想上都存在对不同地区考生区别对待的情况。在《高等教育法》没有明确授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公民居住地而对公民受高等教育权进行区别对待或限制的时候,北京大学区别对待不同地区考生的作法将受到来自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宪法平等权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强烈质疑,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而且,由于北京大学并没有公开它区别对待不同地区考生的理由,人们只能认为北京大学的主观判断是其以地区为依据甄别考生的基本标准。即使以存疑的高校招生自主权来为这种主观判断辩护,在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位阶要低于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以地区为区别对待标准的作法面对的置疑只会进一步严重而不是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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