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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到底如何相处呢?这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然而,在关于民意与司法的讨论中,民意常常被狭隘地局限于具体个案中,一些学者也深陷个案民意的激情中争议,很少理性、全面地讨论民意,限制了民意的作用。笔者认为,与司法紧密联系的民意是公众对司法的普遍需求和对司法过程中个案的价值评价趋向,前者是抽象意义上的民意,后者是具体意义上的民意。因此讨论司法过程中的民意,必须区分抽象民意和具体民意。本文基于民意的不同类型全面探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