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中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立法探析

来源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ugua60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过失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1997年修正刑法典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近些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利润,无视国家和行业方面有关安全的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且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呈逐步攀升之势,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基于原立法规定存在着主体范围过窄,对相关构成要件表述不够严谨,在实践中易产生歧义,不利于有效发挥刑法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功能的诸多缺陷。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正。本文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从重情节而不是设立一个单独罪名更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体现了刑法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和“一般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两种情形在量刑上的区别对待,彰显了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重处罚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没有从整体上提高该罪的法定刑。毕竟,就如贝卡里亚所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其他文献
本文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据此,关于本
会议
自主创新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本文叙述了档案工作与自主创新的关系,档案自身管理系统如何自主创新和档案工作如何服务于自主创新等内容。 Independent innovation
浙江自古就是读书人辈出之地,白居易、元稹、杜牧、范仲淹、王安石、苏轼等大文豪先后任职浙江,文采风流,代代相传。作为文化大省的浙江,近年来,从政府到民间都在大力倡导终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单位、场所或活动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安全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对其安全负有法定义务者能够执行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
会议
本文分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根据,共犯范围,探讨了监督过失与本罪共同犯罪的限定范围,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犯的本质、共犯的处罚根据以及共犯与身份、共犯的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例如,河南焦作“3·29”特大火灾事故、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6·10”特大火灾、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
会议
本文以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过失危险犯为切入点对地震灾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研究进行了探讨。有鉴于建设工程安全这一法益的重大程度,以及现行刑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遭
会议
本文对“齐二药”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定性分析进行了探讨,就该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总体上应当认定为过失。但是,仔细推敲,这种过失是一种混合的共同过失,质言之,有的是出于疏忽大
会议
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会议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在刑法第135条之一中增设的一个新犯罪罪名。尽管刑法第135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