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理论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难点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dows2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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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服务于刑法及相关法律,受刑法原则指导.在可能够成犯罪时,才有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必要,只有从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四方面)的角度去考量鉴定,才能满足刑法定罪量刑的需要.致害者的主观方面同样影响鉴定结果,如前面介绍的攻击伤不宜进行损伤鉴定;对于多人致一人多处伤的鉴定,在可以区分形成人的前提下,共同故意人需对伤者的全部损伤负责,所有损伤累加鉴定;但若均是单独故意,无共同通谋,在损伤能够区分且各自损伤未发生结合形成新损伤后果时,前一个伤害人仅对自己形成的损伤结果负责,后一伤害者在明知前一伤害人已伤害的结果下仍故意伤害,应对两人的所有损伤负责;而若先故意,后过失,同样条件下则应区分损伤,分别鉴定;若先过失,后故意,则后者对所有结果负责,当然若均为过失,则应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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