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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并披露到分位,相较于以百万美元为单位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披露位数多出8位。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披露到分位是否有必要?是否应该四舍五入呢?本文从制度背景、文献分析以及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披露位数问题。首先从相关背景和制度分析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位数问题。权责发生制原则决定了会计估计的存在,因而会计数字的最后几位可能本身就是会计人员主观估计的结果,而并非实际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根据重要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没有影响的数字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其次,进一步从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角度对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位数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选取我国上市公司1999年-2005年的7113个样本,分别检验财务报表的会计数字四舍五入到千位、万位、十万位、百万位后的余数部分是否有信息含量。通过价值相关性的实证检验,我们发现财务报表的会计数字从十万位才开始有显著的市场反应,即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万位及以下位数是没有信息含量的。同时,为了防止管理层利用会计数字的四舍五入进行盈余管理,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应统一选择万元为披露单位,即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应该四舍五入到万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