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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引言中提出了许多令人感到困惑的问题,结合实证研究结果,笔者尝试作出合理的解释。在那些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普通民众之所以对我国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作出的“合法”判决不满意,是因为判决结果不符合民众心里的“道德命令”。这不是什么“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在作祟,而是公民维护其道德立场的必然选择,甚至具有跨越文化的普适性。作为影响刑事审判公信力的两大基本要素,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在不同类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对于那些主要案情已被媒体曝光或通过其他途径知晓的案件,判决结果是否符合“道德命令”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首要因素。即使是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得出的判决结果,只要与“道德命令”符合,也会被视为公正的。如果没有产生民众期待的公正结果,道德命令的受挫会成为不公正感的“启发物”,进而产生针对程序的反射性负面评价效果,会“扭曲”人的理性认知并产生消极情感。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是经过公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会被评价为是“暗箱操作”或“程序不公”。
在案情模糊的存疑案件中,程序公正是影响结果公正的首要因素,也是影响司法满意度的首要因素。但是,同法律人群体相比,非法律人更倾向于存疑案件中的“有罪推定”。就这一点而言,非法律人社会成员的评价所制造的压力是极其危险的,有可能导致“道德定罪”而非“证据定罪”的不利后果。如果司法者过于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可能会导致无辜公民成为“替罪羔羊”。为此,对社会成员进行“普法”,尤其是加强“证据裁判主义”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尤为迫切。
在案情模糊的存疑案件中,程序公正是影响结果公正的首要因素,也是影响司法满意度的首要因素。但是,同法律人群体相比,非法律人更倾向于存疑案件中的“有罪推定”。就这一点而言,非法律人社会成员的评价所制造的压力是极其危险的,有可能导致“道德定罪”而非“证据定罪”的不利后果。如果司法者过于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可能会导致无辜公民成为“替罪羔羊”。为此,对社会成员进行“普法”,尤其是加强“证据裁判主义”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