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农村仲裁制度起源于古代的“公断”,形成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红色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民商事仲裁制度,各地先后建立了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
【出 处】
: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农村仲裁制度起源于古代的“公断”,形成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红色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民商事仲裁制度,各地先后建立了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我国农村仲裁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仍存在对农村纠纷解决功能不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设置不一等问题。农村仲裁制度建设应适应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纠纷解决的需要,适应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议设置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民间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统一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
其他文献
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要求仲裁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做好调解工作,也是仲裁事业第二次创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对仲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最省、最快、最公、最简便、最灵活、最果断的国际通行渠道,仲裁调解更是有效化解争议、避免矛盾激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办法。仲裁工作在一个地方要有
我国的仲裁法对仲裁程序中可否存在第三人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对第三人能否加入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的争论还在继续,尚无定论。
和解转裁决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之一,该方式对当事人、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乃至整个社会和谐都有积极作用,本文将从和解转裁决的属性、价值、具体案例评析及应当注意的
由于在纠纷解决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简便、经济、快捷、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优点,ADR(Al-t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我国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赋予各仲裁委员会在中国仲裁协会未制定仲裁规则前,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定。仲裁法颁布施行后,各仲裁
冲突的解决机制必须考虑本国的文化、历史传统以及解决冲突的偏好和风格,而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体制。“以和为贵”一直是中华民族所倡导的处事方式。目前又在倡导建设社会
一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是一国仲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不例外:为此、本文在界定和评述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的方式和
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并非仲裁制度中的纯理论问題,它还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等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有密切的关系。确定争
在诸多“创新"机制中,德阳仲裁委提出的“裁前告知”程序引起了全国仲裁界人士的极大关注,针对该措施是否符合仲裁的正确理念,是否可以推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则见仁见智。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