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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就中原地区而言,主要发生过三次社会形态的重大转型:从氏族社会晚期转型至殷商奴隶制社会;从春秋中后期的礼崩乐坏转型至战国秦封建社会;从晚清的自救改革转型至近代社会。每次社会转型都是指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的变动,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每次社会转型都含有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和观念转变的内容。每次社会转型总是引起法律的相应的激烈变革,并从多方面立法建制确保转型成功。在这个过程中,新的法律思想与理论,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文以战国秦及关外时期后金为例,概述社会转型与法制变革的相互关系与规律性。
提出自战国至秦统一,变革中的法律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而是积极地推动和巩固社会的转型。譬如商教变法时便用法律打击阻碍社会前进的保守势力,“论及太子,黥劓其师傅”。同时也运用法律破除旧贵族的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建立了王权专制下的官僚制度体系,从政治体制上确保社会转型的成功。此外,通过多方面的立法,规范了新的社会所必须的基础,而且强调以诚信执法司法,使法律具有稳定性、权威性,以至“商鞅虽死,其法未败”。
而关外时期的社会形态处于急遽变动中,复杂交错,变化不定的社会关系透过法律关系这面镜子的折射,反映得十分清楚,太祖、太宗二代法制建设的历史,既含有满洲传统的法律观念与习惯法的特色,又表现出强烈的民族间法律文化的融合。这是南北朝、辽金西夏、元所经历过的民族融合和文化交流的历史在新的条件下的新发展。但是,它所记述的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更为丰富,法制建设的实际过程更为翔实,对于社会转型所起的作用也最为明晰。特别是它所反映社会转型与法制变革之间的特殊规律性,极具研究的价值。
提出自战国至秦统一,变革中的法律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而是积极地推动和巩固社会的转型。譬如商教变法时便用法律打击阻碍社会前进的保守势力,“论及太子,黥劓其师傅”。同时也运用法律破除旧贵族的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建立了王权专制下的官僚制度体系,从政治体制上确保社会转型的成功。此外,通过多方面的立法,规范了新的社会所必须的基础,而且强调以诚信执法司法,使法律具有稳定性、权威性,以至“商鞅虽死,其法未败”。
而关外时期的社会形态处于急遽变动中,复杂交错,变化不定的社会关系透过法律关系这面镜子的折射,反映得十分清楚,太祖、太宗二代法制建设的历史,既含有满洲传统的法律观念与习惯法的特色,又表现出强烈的民族间法律文化的融合。这是南北朝、辽金西夏、元所经历过的民族融合和文化交流的历史在新的条件下的新发展。但是,它所记述的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更为丰富,法制建设的实际过程更为翔实,对于社会转型所起的作用也最为明晰。特别是它所反映社会转型与法制变革之间的特殊规律性,极具研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