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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典型代表,符合轻刑化、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的刑罚发展潮流,其价值应当得到充分肯定。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管制刑却宽严失衡,存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不明确、执行主体虚化、行刑内容过于宽松而缺乏惩罚性等不足,严重制约了管制刑功能的发挥。因此,应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角出发,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管制刑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改造管制刑的行刑主体、设立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适当惩罚性的管制内容、确立不服从管制的较严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