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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省、地市三级法医鉴定仲裁机构组成。国家级仲裁机构由中国法医学会牵头,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法鉴定所、有法医鉴定资质的高校中选出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医鉴定人和医学专家建立仲裁机构专家库,负责受理省级仲裁机构委托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出现争议的法医学鉴定,以及国内影响较大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中有关法医学问题的鉴定。省级仲裁机构由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司法鉴定所、有法医鉴定资质的高校中选出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医鉴定人和医学专家建立仲裁机构专家库,负责受理地市级仲裁机构委托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出现争议的法医学鉴定。地市级仲裁机构由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司法鉴定所、有法医鉴定资质的高校中选出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医鉴定人和医学专家建立仲裁机构专家库,负责对本市公、检、法、司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因案件、重大事件中出现争议的法医学鉴定进行仲裁。为了保证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应实行阳光操作,专家库成员试行聘任制,任期五年,对故意违反规定的专家或因弄虚作假受惩戒的专家以及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参加仲裁的专家应随时清理出专家库。各级专家库的建立均应在网上或相关报纸、刊物上公示,接受各界的监督。对参加每一次仲裁的专家应当由当事双方随机从相关专家库中抽签决定,抽签因公开、透明,并采取回避制度。对于专家库成员,如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仲裁的,可取消其专家资格,对鉴定人多次拒不参加仲裁的可报请鉴定人所属主管部门,取消其鉴定人资格。专家参加仲裁可参照职业律师参加法律援助活动进行管理。各级仲裁机构应对受委托仲裁的鉴定做出明确的裁定,对非技术原因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仲裁机构对出具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及其所属鉴定机构应报告其主管部门,建议对其惩戒,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仲裁应试行合议制,当专家意见不统一时,可通过投票表决,以多数专家意见为最终仲裁意见,少数不被采纳的专家意见也应注明,留存备查。由于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多,分布广,全面实施“法医鉴定仲裁”难度大,中国法医学会可先选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市做试点,待取得成功的经验后再全面推广。笔者认为,只有把“司法鉴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使我国司法鉴定更加健康的发展,为实现司法公平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