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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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详细探讨了当前刑事拘留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认为应正确认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功能及其与国情的关系,提出了完善拘留措施的建议。
其他文献
本文分析了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全面审理模式下刑事第二审程序功能的缺失,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范围重构的基本思路做了概述。
当前面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良机,如何解决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摆到了研究者的面前,这对于证据法学的发展是一个难得的机遇,适时扩大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围可以促使刑事证据法学研究走上理性法学的发展方向。
本文详细列举了目前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方法。
本文将以减刑假释程序的基本理论为基础,探讨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所存在的制度缺陷,并结合我国的司法传统以及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改革方案。
我国公诉制度改革应当确立“公共利益衡量原则”,“公共利益”应当作为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裁量权过程中予以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起诉必须衡量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这种建立在公共利益衡量之上的裁量权,既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公诉的基本职能要求,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裁量权的不当使用。
在我国现行侦讯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缺失和弱化是我国侦讯制度的主要缺陷,然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改善又是对上述刑事侦讯制度构建需关注的两个要素冲突最集中的反映,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改善可能需要运用更多的策略和技巧,在关照程序正当性的同时,正视并尊重侦讯上述基本的现实因素,尽量减少和避免对侦讯目标的实现造成实质的损害或阻碍。
在我国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仅在自诉案件中享有自主决定权,已远远不能满足因被害人主体地位日益提高而带来的自主诉求,重新审视我国二元制起诉模式构造,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机制中弘扬当事人自治的精神,符合司法的民主化走向规律。笔者认为,修正完善轻微刑事案件二元制起诉程序,构建刑事案件诉前合意机制,扩大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对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优化检察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积极意
本文介绍了国外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两种理论,并对我国“客观真实说”刑事证明标准提出了质疑,要求重新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时期,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针对取保候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制度上和操作方式上的改革,有利于解决目前取保候审适用中的困境,最终将推动整个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
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一直是从事三大诉讼法教学、研究的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近十年来,学界对证据问题探讨的热情一直持续不退,形成了许多科研成果,涉及证据的各个方面,这对我国现行证据实践及今后证据立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审视学界对证据的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证据法学研究范围较窄、研究视角偏差、研究方法单一等,这些问题已使证据法学研究处于徘徊状态。以证明为中心研究证据,可以克服目前的弊端,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