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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精神是欧洲文艺复兴以及启蒙时代的主旋律和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正是秉承这样的精神,思想家们开始系统反思弥漫于人类自身的思想蒙昧和精神钳制;人文精神是一种对人类自我的普遍的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本文则力求在分析与探求器官移植相关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时很好地结合理性精神与人文精神,既维护“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又尽量保证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增加;既无损人类的高尚情操,又保护人们增加社会福利的动力源泉。正是基于这样的动机与考虑,笔者从质疑传统器官捐献的伦理基础——“利他捐献”为切入点,层层剖析后将“功利主义的道德终极标准体系”——这一评判一切道德、法律或行为优劣与否的终极标准引入器官移植领域,由此得到了理性与合理韵结论:即在器官捐献上较优的制度设计为“政府监控下的高额补偿的有偿捐献”;在对捐献者的意思表示进行推定时,“weak opt-in”系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选择;在选择潜在受体时要优先选择最有价值的受体,其首要标准为“生命得以挽救”,由此进一步推论“供体和受体间的距离”相对于“等待时间”优先考虑。其后,笔者又结合生命伦理学两大基本原则——知情同意、自主决定论述了器官移植中的多元化原则,即知情、自愿基础上的更多选择性,其中,笔者对“说明”义务在法律中要单章叙述、死亡标准选择权只能由本人行使、心死亡的循环终止前的器官保留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等提出了独创的、与前人不同的见解。之后,笔者为归避利益驱动伤害器官移植当事人进行了若干制度设计,包括建立非赢利性公利性的组织器官库、设立伦理委员会、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和回避制度等。最后,笔者独创性地提出通过对传统文化闪光处的理性思考和深部挖掘,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生与死”的观念,借助传统的光辉使得我们在增加人体器官供应和保障基本人权方面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