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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也就是说,对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有相对严格的规定,即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明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宽限期。若不满足这一预设条件,则无法享受该宽限期。同时,在无法享受到该宽限期的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有关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内容也并非一定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必然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在广义宽限期的视角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