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司法权威变迁的反思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xcsmil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民众对法院态度的变化大致经过了充分信任、热情下降、充满期待、怀疑徘徊等四个阶段。当前,虽然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举目共睹,但是受转型期大环境的影响加之法院自身的一些因素,司法权威正日益受到挑战,社会民众与法院的距离感越来越明显,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普遍增加。导致司法与民众关系疏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法院自身而言,不假思索地投入到社会改革的大潮中,一定程度上把法院作为一个能够有效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机构,这就使得整个司法系统像“身穿长袍的堂吉柯德那样四面出击”,一定程度上反而弱化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使司法权名不副实,导致民众产生角色混乱,无法找到对司法的认同感。司法要赢得权威,必须进一步反思司法权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功能与作用,紧紧把握司法权是判断权这条主线,做法院和法官适合做的事情才能将司法权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以充分发挥社会的“安全阀”和“调节器”作用,这也是法院重塑信任之路的根本所在。
其他文献
“互助会”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背景,尤其是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在经济方面,“互助会”有助于农村融资渠道的扩充。在社会方面,“互助会”有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医疗、养老、教育等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互助会”这样的传统形式为农民提供了相应的融通资金和储蓄增值,构建起了一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因此,对互助会不能一味的采取简单粗暴的打压方式,而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地的经验,运用法律手
文章首先从政府定义、背景介绍及债务经历实例三个方面对什么是金融包容性进行了说明。然后研究了苏格兰政府为完成其政府经济战略目标而实行的与社会包容性和住房有关的一些主要举措,及其供给住房的作用和提供金融包容性产品的措施。最后提出了CIH关于金融包容性的良好实践为推行以上措施提供了更具实践意义的信息。
预测性信息因其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未来导向性,逐渐被发达证券市场所重视并加以规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存在着认识模糊、制度混乱、救济不力等问题,文章试图对我国预测性信息的界定分类及披露制度加以全面梳理和反思批判,通过借鉴国外发达证券市场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提出适用于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策。
在这篇文章中,将会研究作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对象的公司与作为私人证券集体诉讼目标的公司在公司规模和财务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情况。文章还会研究到底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由私人执业大律师全权负责对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的违法者进行起诉。在这一点上,文章对这些由私人诉讼提出的最基本的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争议处理决定能否弥补这一群体遭受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是否与企业本身的规模或者集团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相
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定义“包容性”增长这一术语的含义。这个词经常与一系列其他的术语交互使用,包括:宽基础增长,共享式增长、有利于穷人的增长。本文力图阐明这些词语的异同。  本文主张包容性增长分析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既着眼于发展速度,也关注发展方式。传统上的贫穷分析与增长分析是相互割裂的。本文描述一些概念性的因素,为的是一个分析策略,这种策略旨在整合贫穷分析与增长分析这两个方面,识别并优先处理各国特有的
任何国家司法制度都来源于传统、取决于国情,与政治制度、经济基础、社会愿望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司法国情和制度条件下,司法制度呈现出明显差异和个体特征,并因应经济社会变革和政治条件的变化,适应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实现特定条件下的政治统治、社会控制和公平正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和现阶段基本司法国情。本文试图以此为视角,对如何建构中国特色司法制
从严格规则到接近正义、寻求和谐,这既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发展的30年,又是法院改革创新和大有作为的30年。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证考察,在揭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亦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检讨,并立足于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的现实,从和谐社会建构的视角出发,就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如何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了确立渐进式的和谐司法目标的前瞻性构想,并从树立“三个至上”
司法独立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政治范畴内的重要内容,它的理论与实践,确立与完善是人类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反映;司法独立是历史不断演进的结果,是民族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综合反映;司法独立不仅需要制度性安排,更需要全社会公民的文化认同。因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司法独立在理论上是一个原则,在实践中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建立和完善中国本土化的司法独立制度,必须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既要积极吸收司法独立这一人类社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既区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又不同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中国特色产物,是我国司法观念变革与制度变革相结合的一项新制度,是一种能够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发展大趋势的制度变革措施。案例指导制度以成文法为主、案例指导为辅,它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同时能够积极推进司法实务与司法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及发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全国法院开始了一场立案工作的大改革,各级法院从无到有建立了立案庭。改革的目的非常明显,破解告状难,方便群众诉讼,同时规范司法行为。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内容发生深刻的变化,立案庭的工作职责也不仅仅局限为立案审查,流程管理、涉诉信访等职责也渐渐归并到立案庭。到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有了更大的进步,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了显著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回眸和反思这场具有较大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