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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的受益者是公民全员。公民教育也是一种资源。公民教育的主体应等同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中的主体。即所有公民、企事业、管理部门等都是公民教育的主体。因此,都有义务和责任参与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属于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品理论主要应该由政府进行干预。财政支出和公民参与共同形成公民教育的社会结果。主要财政支出项包括投资于教育的基本财政和为建设世界城市的创新式专项投入,其他投入包括企事业及社会的参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