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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层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以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更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的一座里程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查机关运用起诉裁量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及相关刑事政策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均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源于日本,这个在他国已经发展多年并拥有其自身特点的制度将要如何在中国这片土地适应与发展,将如何对其适用进行解读与分析,这将是接下讨论的.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方面,从学术界争论的观点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适用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于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于可能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其他可适用缓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部分案件。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程序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本次修正案的亮点所在,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新的制度强调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其对适用的设定相对保守,即对于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定罪判刑带来的"标签化",并且实现程序分流和诉讼经济解决司法资源匾乏。综前文分析,由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过于狭窄,如此难以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