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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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当今的国际社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造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在实践中,国际组织通过参加多种法律关系,在多个层面对整个国际社会施加影响,发挥作用.本文探讨的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国际组织是指根据条约或受国际法制约的其他文书建立的拥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国际组织的成员除了国家之外,还包括其他实体。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相比,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组织不论是在其总部所在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开展活动,都要在这些国家参加国内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国际组织具有内国法律人格。从本质上看,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的法律人格问题实质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尽管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具有法律人格,但是由于各个国际组织的职能不同,因此法律人格内容也有差异。 从我国现有的实践看,可以认为我国是直接依据多边条约或者东道国协议来确定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的。对于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我国依据有关的多边条约确认其在我国开展各项活动的法律人格。对于那些在我国设立总部的国际组织,依据东道国协议确定其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对于特权与豁免问题,我国不仅根据有关公约、东道国协议的规定,还通过国内立法确认了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由于关于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总部在我国境内的国际组织在我国开展活动时,也面临着总部在我国的国际组织的登记、备案等问题。以上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由地方出台一些地方法规,解决国际组织在运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从长远的发展看,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国际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这不仅为我国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实践提供了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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