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低碳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所占的地位愈发重要。CDM作为《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为使发达国家达到减排义务而设定的一种机制,可以使东道国企业将碳排放权转让并获得收益。因此,CDM机制之下的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参与CDM项目的企业应将该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在会计核算系统中予以确认、计量和披露。本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际惯例,对CDM机制下的碳会计有关核算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