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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史上,基本权利最初并非被设计成为在司法上具有可诉性。然而,在以“宣言”形式规定的基本人权无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政治权力配置获得保障,特别是尤其在经历了德国纳粹利用魏玛宪法的那种只有权利宣告而无权力制约的缺陷而篡夺政权、大规模践踏人权的惨痛历史教训后,全世界兴起了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观念。本文介绍了可诉基本权利的种类,阐述了可诉基本权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