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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的记者在微博上发布新闻信息,除了要遵守普遍性的道德层面上的新闻伦理规范,还应受到法律的规约。本文明确新闻作品至少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同时记者通过微博发布新闻的行为实则体现了网站微博媒体以与记者所在媒体同样的方式采用新闻作品从事新闻传播活动,进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提出记者应当保证所在媒体优先作品采用权一般性规范原则。同时结合中国现实语境提出例外选择,即在新闻强控制状态下,公共利益在具体情况下可能是优先选项,但中国特色的新闻职业化与新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矛盾将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