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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实践和相关试验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一级标准A 标准,将推动太湖等重点流域城镇水污染物的进一步减排。但由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GB 18918-2002 一级标准A 标准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以及一级A 达标实际考核方式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执法监督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鞭打快牛的误判。为了稳定达到一级A 标准,往往不惜代价,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出现大幅度增加,但单位资金投入的减排效果往往并不明显,特别是不太合理的总氮排放要求,容易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和不必要的能耗物耗增加,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太湖等重点流域的具体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吸纳各方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重新制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应的达标考核方式,以充分体现全面节能减排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