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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公司法实体规则的实施,立法者除了需要重视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的运用之外,还应当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即以经济利益的给付、合德声誉的褒奖、相关权利的优先享有以及法律责任的豁免为手段来促使公司及其参与人主动遵守法律.因为激励机制在解决"共益权行使的集体行动问题"以及"义务规则的非标准化问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激励机制的运用还有助于把公司法的公共实施转化为私人实施,进而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