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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随法域的差异而呈现不同的特征,环境法上的“人”应该是“生态人”。本文从“生态人”视角对现有的环境权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环境权的实质是人类和其他物种的“种际权”,即生态总体框架下人和其他物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环境权就是所有物种都能平等地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和繁衍的权利,这个权利包含了三个子权利系统:1、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2、自然环境的清洁权;3、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