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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一起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跨省接生致胎儿死亡案进行分析,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也感到目前对家庭接生员的管理规范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对家庭接生员的管理亟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9年实施后,2001年修订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将“家庭接生员”作了保留,这对一些医疗资源匾乏、经济水平低下的地区是有必要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员流动数量的剧增,家庭接生员的执业行为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法规层面上对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显得有些滞后。其执业区域、人员管理、执业范围等均不够具体,给依法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今后应作明确的规定,使执法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