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关节损伤法医学鉴定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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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肢体大关节损伤的鉴定,应考虑原发损伤及功能影响两方面的因素,本例中伤者后期双膝关节功能恢复尚可,故应根据其原发损伤进行伤情评定。根据病历材料,伤者双膝原发损伤中包括左膝内侧半月板破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等。新标准系统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标准的基础上,将其细化为三等五级,就是为了使鉴定更加精准规范,避免鉴定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加符合诉讼要求。新标准释义指出鉴定原则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公正……对于伤情在临界状态的,就低不就高;伤情一时不能确定的,先轻后重。这也是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及新刑诉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体现。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应在充分考虑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坚持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本着谨慎全面的态度,从现行司法制度和理念角度出发来理解和适用新标准,全面分析,做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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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二级.另根据中国检察出版社谷建平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速查》解释:"两处以上肋骨骨折包括1根肋骨骨折多处或多根肋骨的多处骨折".即1根肋骨两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这也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遇到一例肋骨骨折。伤者系被他人使用铁棍击打胸部,致左侧第二肋骨骨折。阅X线片示:左侧第二肋可见两条平行线,间距约1.0
被鉴定人王XX胸腔积血量较多,并可见凝血块,考虑凝固性血胸诊断成立,存在手术治疗指征。伤后经“右侧血胸廓清+肋骨骨折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上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条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A.2条及标准适用指南之相关规定,被鉴定人王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在法医损伤程度鉴定实践中,法医工作者经常会遇到椎体骨折的法医学鉴定.本文通过对椎体的结构及成伤类型,重点分析椎体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要点,以利于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
肋骨骨折在司法鉴定中属极普通又常见的损伤之一,也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较高比例的肋骨骨折案件由于鉴定人缺乏放射线专业知识,只注重肋骨三维重建CT片,不注重看薄层平扫图像,对肋骨骨折损伤成因了解不足,知识更新与提高相对放射线专业较慢,鉴定机构设备还停留在靠阅片灯上造成误判,有时发现肋骨骨折越数越多是不敢受理这方面案件的主要原因,造成被害人被打伤而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久拖不决,此类上
《致残分级》中涉及足踝评定的条款主要分为两类:①解剖结构破坏;②功能丧失.GEPI将足踝区域定义为胫骨中段以远至足趾,包括该区域内所有的骨性结构、关节、韧带和软组织,其中踝关节置换预后严重不良的残损值最高,最高可达下肢残损的83%和人体全部残损的33%.2.评定方法.
本案中祝某左肩背部外伤后三个月余,临床表现为左三角肌等肌肉明显萎缩、左肩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左肘关节屈曲严重受限、左肩外侧、左前臂挠侧及左手外侧感觉下降。上述属于臂丛神经上干损伤的临床表现。祝某伤后三个月肌电图检查佐证了左侧臂丛神经上干严重损害、中干部分损害。祝某左肩背部裂创,其手术记录记载该创道从左肩背部经肩脚骨内上缘深达锁骨下及胸前。根据臂丛神经的解剖走向,该锐器创完全具备伤及臂丛神经的条件。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的四肢重要神经主要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而坐骨神经损伤比较特殊,尤其是在其存在变异的情况下,根据遗留肌瘫肌力的不同,损伤程度评定结果也会出现不同.现结合鉴定实践中一典型案例,总结坐骨神经变异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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