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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的损失补偿是与损害赔偿相对的一个概念,一般而言是指对私人为公共利益所遭受特别牺牲时给予的弥补与恢复。在西方宪政民主国家中,对于保障私人权益而言,损失补偿要比损害赔偿更受重视。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权力违法、任意的侵害私人权益的行为已较为鲜见,且较容易受到抵制与纠正,私人所遭受的损害也较容易获到救济。
关键问题是,对于合法的公权力行为致使私人遭受特别损失予以补偿,这对于保障私人权益尤其重要。损失补偿制度的确立,使得公权力对于私人权益进行剥夺与限制,即使为公益所必需,由多数人以民主程序决定,也必须对为公益承受特别负担的私人予以充分的、公正的补偿。从而使私人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本文拟从宪法规定之变迁,行政法治之发展以及理论研究之演进几个方面对中国大陆行政补偿问题加以系统评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