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代表組織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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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三读通过的「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下称原创条例),系藉保护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以促进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依原创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智慧创作申请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为限,并应选任代表人.依2015年公布之「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之代表人,应具有原住民身分,并由该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组织型态及习惯选派之.惟台湾原住民族族群多元,各族、各部落皆有不同的文化、传统惯习,如此多样性的传统惯习,其针对遴选代表人的标准为何?如何确保代表人之代表性?笔者藉由台湾原住民族中赛德克族的个案申请作分析发现,在尊重各族群自主性的同时,也必须确立其自主性之正当性,以建立完善的组织系统,这样的系统在部落称为部落组织,也就是所谓的部落代表、部落议会等.本文透过此研究,厘清原住民族、部落在遴选代表人之标准,以及如何在现有的体制下建立更完善之代表人遴选机制,使原住民族得以确保其传统智慧创作权利,以达成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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