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城镇化中的几个土地问题

来源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121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把进一步推进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作为重要支点,走"四化"同步发展之路.新型城镇化成为目前各方讨论的热点,国土资源与新型城镇化关系密切,城镇化过程中必然涉及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问题.本文就新型城镇化过程涉及的几个土地问题提出了完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挖掘潜在城镇化建设用地;创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避免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农村居民“双重用地”;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地价管理体系及交易监管体系促进城乡一体化交易市场建设的建议。
其他文献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我市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取得主要依据是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舟山市市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作了具体规定.当前因为对主体资格认识的局限性造成了
宅基地使用权既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又具有财产经济属性,致使国家立法和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出现了禁止强化和试点强化的"矛盾"现象.新时期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有探索、有质疑、有成效、有风险.总体而言,应当本着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尊重农民意愿和规范管理等原则大胆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同时,在试点试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立法,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建立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越来越严重,宅基地退出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本文以近年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了宅基地利用现状和退出潜力,并在对典型地区宅基地退出的模式进行总结与分析.文章在分析基础上提出,应通过相关政策的衔接与组合、集体土地储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方面对宅基地退出机制进行完善.
英国土地登记法律的发展,有接近200年的历史.英国始终坚持以完善立法为中心,在土地登记的法律实践中不断调适和更新观念,终于形成了现在公开、透明、高效、安全的电子不动产交易服务系统.我国应借鉴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发展的经验,进行土地登记立法、设立独立的土地登记管理机构,最终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标.
多年来,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一直未成定论,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才将探矿权、采矿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矿产资源法》修改进程的相对滞后,使得目前我国关于矿业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都无法体现矿业权的物权属性.本文在全面梳理我国现行有关矿业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深入分析现行矿业权规定存在的弊端,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登记的要求,借鉴土地登记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
本文从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建设历程出发,总结了其建设用地规模和结构变化的一些基本特征.提出由于在城镇化加速期,城市空间规模扩张逐渐加速,在国际上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现象比较普遍,土地利用效率提升潜力在于工业用地.文章最后提出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土地利用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各地已经普遍实施,几乎每天中国土地市场网都能发布几十条、乃至上百条土地招拍挂信息,土地出让新地标不断攀升,然而各地财政收入并非如想象再创新高,特别是中小城市土地市场因为运作机制不规范,不仅造成土地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已经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网络监管平台,但是收效甚微,本文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国土资源法制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经验,以及通过对中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任务.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以来,就反腐问题频频发声,措辞严厉,振聋发聩.十八大以来短短数月间,有不少腐败分子被掀翻落马,引发了人们深入思考,反腐倡廉已成为各行业、各领域都"躲不开、绕不过"的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因农产品价格低迷大批农民抛地进城务工经商,全国产生了土地抛荒现象,随着中国改革开入招商引资的政策的实现,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大发展,
我国正处于发展机遇期、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破解用地供需问题解决"两难"局面成了摆在土地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通过对拜泉县的整屯搬迁保障大项目建设用地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巧妙的将"两难"转变为 "双赢",它的巧妙之处在于妥善处理了三种关系,即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发展经济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与以往的常规做法相比实现了供地方式
针对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问题,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对而言,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较为成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也多有成果,但是尚存在一定不足之处.本文从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内涵区别的分析入手,讨论用生态修复理念更新现有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着重研究生态修复的双重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探讨现行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最后基于上述认识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