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源性扩创创口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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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医源性扩创形成的创口或瘢痕计入创口或瘢痕的总长度内”的规定是正确的,因为伤情鉴定是由法医根据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和继发后续治疗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引起的后遗症等进行的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扩创是临床上通常用到的必须手段,拿案例3手臂的肌腱神经断裂为例,如不扩创吻合断裂的肌腱神经就可能影响治疗效果,导致手的功能障碍,医疗创口虽然不是伤害直接造成,但医疗创口毕竟是为了救治不得不遗留的,是伤害行为的后果。伤情鉴定时应计入创口的总长度内。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锐器或钝器尤其是锐器所形成的创口较为常见,创口的长度常是进行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有一些伤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要求医生扩大伤口,将伤口延长,因此,准确测量创口的长度,及时甄别原创和扩创,进而确定扩创是否合理,对于保证法医临床鉴定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标准的具体应用中,一是要认真区别原创和扩创的不同,如延长创创缘平滑,较长时有起伏,不伴表皮剥脱挫伤带,且对合较好,在延长创口和原始创口结合处,创缘可见细微划痕,有时二者可见明显夹角等。详细检验创口的形状、大小、走向等特征,采用照相录像方法及时固定,找出原创与延长创的交叉点。二是要认真阅读病例和手术记录,分析其扩创的合理性,因为医院扩创大多是根据方便治疗的原则来确定扩创的方向、大小,其中直接延长的情况最多见,这种情况下把原创口与扩创口区分就比较困难,扩创的实际长度在手术记录中又不一定记载,即便记载一般也是医生目测的结果,精确度无法掌握。必要时要询问主治医生、咨询专家,搞清楚扩创的必要性和实际长度。尽量减少争议和分歧,为办案单位提供有力证据。加强检验鉴定制度建设、坚持鉴定会诊制度,鉴定会诊制度不仅能发挥每位鉴定人的技术优势,取长补短,互相结合,使鉴定更客观、科学,还能使每位鉴定人互相制约,以减少或杜绝不实鉴定的出炉,让鉴定更公平、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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