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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在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为背景的现代社会产生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其最核心的理念是给予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和社区最广泛的参与机会,以一种协商的方法处理纠纷,以一种可以更好的弥补犯罪创伤的行刑方式来代替赤裸裸的报复。目前,我国司法界已开始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大胆尝试,应否借鉴以及如何借鉴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已现实的摆在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眼前。本文从省视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三大悖论入手,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反思,并通过介绍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详细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有关制度的优劣,认为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上,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现状,提出了以我国已广泛存在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为基础,并吸纳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仅针对特定范围案件适用,由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由公检法机关确认其协议效力的刑事和解模式。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下,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促进被告人的社会矫正,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大意义,将产生积极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