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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瑕疵行为是近几年颇受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什么是行政瑕疵行为,如何界定行政瑕疵行为,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争议颇大。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认为,“瑕疵的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与重大的瑕疵造成无效的后果,虽然构成违法,而且在多数情形是在形式或程序上没有完全符合法令的规定。但是这种违法性是属于瑕疵,也是属于极小的瑕疵,因此,可以利用补救的方法,来修正违法之处,让此行为重新获得合法性。”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瑕疵行为中的轻微程序瑕疵,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而非程序瑕疵,则可以采取更正、补偿等方式予以补救,如对于行政自由裁量失去公正的瑕疵,即行政不当瑕疵,其救济方式主要是改变或变更;对于文书记录方面瑕疵,例如误写、误算、电脑错误等,应当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