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应是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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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稳妥推进城镇化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建设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是两位一体的战略,实现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双轮驱动和良性互动,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同时指出城镇化不仅仅是城镇自身的建设问题,更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问题。加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结合,亟须政府、企业与农民的良性互动,同时应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搭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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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群体.目前,我省共有202.9万残疾人,涉及600多万家庭人口.长期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预防体系的构筑,推进残疾人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是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良好条件的必由之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
基于我国8300万残疾人对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现状的分析表明,残疾人康复需求仅有20%得到满足,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专业康复人才数量不足、结构失衡成为制约社区康复服务业发展的瓶颈,亟待加强社区康复服务人才的培养.为今后5-10年尽快提升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需从专业设置、目标定位、模式创新等方面突破困境,以缩小与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差距.结合我国目前一线社工专业人才短缺现象和相关调查
社区服务是满足社区居民公共服务需求的社会福利形式.对残疾群体的社区服务既是促进残疾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活动,也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研究以作者2007年在G省19个"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点上所得的问卷资料为基础,采用因子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的统计分析方法,比较性地考察了G省乡村残疾人群体对社区服务的需求,初步探讨了影响乡村残疾人社区服务需求的因素.研究表明,乡村残疾人的社区
本文通过对东北地区农村残疾人经济状况的数据分析,发现农村残疾人的贫困现象普遍,残疾程度与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程度较弱,但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情况对残疾人个人的支出水平影响显著。因此,政府对残疾人群体应该有专项性的救助,以保障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需求,从而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环境。
农村土地整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土地权属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必备内容,作为一项保障性工作,事关整个农村土地整治的成败和农村的稳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而切实加强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工作,需要在制度上、机制上予以创新,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确保各地真正重视这项工作。同时指出权属管理体现
对小产权房所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房地产市场一般的交易秩序相矛盾,而且小产权房在其建设与交易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征收等程序,各级政府很难针对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征收相应的税费或获得土地出让金。从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土地制度安排等方面探讨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并指出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地予以取缔。要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力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还权利于集体组织,允许集体出让其建设用地获得相应收益既是法律逻辑的必然也符合经济规律。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兼顾国家与集体两种所有制、城市市民和农村村民、地方和中央等诸多利益之间的平衡,而且也不会诱发社会各界所广泛担忧的各种社会问题。当然,在运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完善《土地管理法》、《税法》、《农村基层组织法》等配套法律制度,以避免各种不利后果的发生
在基于其他专题报告讨论人口城市化的前提下,侧重于讨论90年代以来土地城市化的特征极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城市理性增长和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前提的土地城市化政策建议,指出必须正视城市土地利用存在不集约的现实,通过加大政策和制度约束力,创新土地集约利用的机制,促进城市走向理性增长。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证明,土地政策及其以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创新与实施,在资源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政策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关系,是政府对宏观经济在市场调节失灵时发生的行政干预与被干预的关系。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体制改革过程中,土地问题受到了国家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土地政策不但被升为基本国策,而且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通过介绍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征,分析了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基础,同时指出《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旨在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有效保护耕地,成为集体土地流转的前置条件和刚性约束,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的规划控制、市场准入、集约高效以及合理分配等原则进行了阐述。至于其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在自愿流转、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议定。同时认为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在用途管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