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目前我国建筑领域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竞争择优方式,也是部分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所必须采用的法定形式,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制度规范仍不健全、不统一,违法活动仍屡禁不止,而其中最突出的反映就是黑白合同现象的泛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规则进行规定,意欲达到规制黑白合同问题的目的。但是,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虽有不少学者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但至今并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与黑白合同问题结合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并对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评析,为黑白合同问题的现实规制和统一认识提供裨益。本文的论文框架及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概述。首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进行分析,并总结阐述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投标项目的认定进行总结概括,对法定招投标形式进行阐述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在对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由来进行阐述后,重点对如何进行黑白合同的认定进行分析,并提出认定标准如下:采用符合要求的招标形式是认定黑白合同的前提;存在两份及两份以上的合同是认定黑白合同的直接表象;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是认定黑白合同的本质特征;严格区别于合同的依法变更是认定黑白合同的把握要点。第三部分,主要对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在对招投标制度深入分析的前提下,创造性地提出黑白合同形成的主要原因如下: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法律规定转授权及其合法性问题;当事主体对非法利益的追求;行政监管的缺失,并分别从各方面展开详细的阐述分析。第四部分,重点对司法解释二十一条进行评析。本部分主要采用理论研究和司法判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阐述。首先,分析和阐述司法解释二十一条出台的原因和目的,并分析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同时,对黑白合同衍生的问题包括黑白合同效力问题、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争议、合意规避二十一条的效力等问题结合案例分析发表意见。最后提出二十一条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论支撑不足;现实必要性不足;有违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与制定目的背道而驰等,并逐一进行分析阐述。第五部分,主要阐述笔者经过分析研究后提出的黑白合同规制意见,包括对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的调整意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修改意见、回归行政规制即统一行政监管,建立联动机制,以望黑白合同现象得以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