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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管理执法过程中,“闯红灯”等瞬间即逝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此类案件在行政处罚和法院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执勤警察的现场认定与当事人否认之间的证据效力问题,在理论上的讨论表现为证明标准问题。此类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在没有交通监控设备的情况下,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稍纵即逝且不留痕迹。如果不加以处罚,将导致大量的脱法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道路交通的管理。在制度设计上,也允许一名交通警察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因此,对于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本文将从《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的指导案例“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评析”(以下简称郁祝军案)出发,讨论采用优势证据标准的必要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