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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铁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法院成为刑事被告,轰动中外,被称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议论,议论的焦点有二:一是法院犯罪合理吗?二是法院犯罪有依据吗?这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刑法第30条对"机关"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