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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兼具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拥有的权力、享有的执法权威大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但近年来我国警察的执法权威大大削减,警察群体的社会地位大幅降低,从各地出现的警察执法遭遇阻碍,公众对警察的信赖度下降、警察出现"跪地式"执法等现象可见一斑。究其原因,一是改革开放、法治社会进程加快,社会大众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警察执法的公平、合法及合理性有了更高要求;二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与时俱进存在不足。执法程序正当意识不强、队伍素质层次不齐、法律依据混乱冲突且不够细化,部分警察固守成规的执法习惯、纪律涣散、作风拖沓、不做为懒做为,甚至乱做为;三是信息时代,自媒体的兴盛带来了大众舆论的急速自由化,传播迅速且广泛,警察队伍的执法瑕疵会通过自媒体在大众本能的对政府的抵抗情绪中无限夸大。而上述原因的存在只是引发警察执法权威削减的较为直接的原因,论其根本,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对警察职能定位的错位及法律保护缺失是警察权威降低的深层次原因。我们知道,警察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这代表警察是代表国家来行使职权的,无论是行政管理职能还是司法诉讼职能都必然要求人民警察拥有绝对权威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我们国家越来越多地附加给警察不属于其本质属性的职能,如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这些原本应由政府来负责的工作,又如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等原本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能也加给了公安机关。不可否认,"有困难找警察"的模式可以省去行政相对人的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社会大众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这种执法模式不可避免地将许多矛盾指向公安机关,就长远来开,并不能达到较为高效的行政司法效果。反而会使警察在原本不属于自己职能的影响下,执法权威不断削减,执法效果逐渐下降。同时,行使特殊权力的警察群体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当然了这是在严格限制警察在合法的范围内规范使用权力的前提下。只有在专门的法律保障下才能使警察职能得以充分实现。因而笔者认为应增设"袭警罪",具体规范及保护警察执法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