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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28年全美律师协会(ABA)《职业道德准则》颁布之后,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禁止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的观点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七十多年来,这种禁止规定使律师事务所不能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阻碍了律师事务所新技术的引进和新人才的培养,限制了它们的规模化发展,影响了它们之间的有效竞争,从而使法律服务市场缺乏效率,使法律职业缺乏生机。在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律师行业日益走向产业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律师事务所为了谋求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拓展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引进新技术,培养新人才,代理更多的风险诉讼,这一切都需要资金的投入,而律师事务所本身内部积累的资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了,因此,让律师事务所走向公众,允许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有利于吸收社会闲置资金,集中资金优势,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律师事务所发展所面临的诸多上述问题,并能带来诸多经济利益。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职业独立性判断等道德义务所产生的潜在影响。本文就此浅谈了律师事务所的非律师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