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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虽然是"法定规划",但从其法律属性而言,仅是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非地方法律。控规立法的必要性源于约束规划行政权力的需要,以及对自身合法性的完善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地方政府规划行政权力倾向于程序控制,而将控规进行立法是必要的实体性补充;另一方面,作为行政权力干预私有产权的依据,控规应当进入法律序列,否则"依控规审批"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从而造成规划行政的合法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