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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长期以来,为维持共有关系的团体性及共有人诉讼行为的一致性,程序法上一直认为凡涉及共有关系的诉讼,尤其是共有人作为原告提起的主动诉讼,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同参加。这种"一刀切"的共有关系诉讼形态,虽可确保各共有人平等行使共有权利,却没有充分考虑共有人行使权利及维护共同利益的便利性,已不能满足保护日益复杂的共有权益的需要。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