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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的进一步交融,国际“法律趋同化”已渐成事实,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也正加速到来。这在本质上均系缘于人性的共同而普遍的诉求,如正义、自由、秩序、平等、民主及博爱等。法律实现普遍正义的目的决定了其必须坚持“人本”原则,而具有特殊性质与表现形式和特殊功能的国际民商法律更不例外。尽管古典自然法蕴含了“人本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人本原则”,之概念;后世的法学亦未将“以人为本”抽象为国内私法乃至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因而,确立“人本原则”在国际民商法律秩序中基石地位,是一个古老而又全新的课题。为此,文章试从“人本”的法律思想,“人本”的基石地位及其在国际私法原则中的外化和“人本”的价值与实证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