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伦理学中存在着三种基本的道德哲学理论:德性论、道义论和功利论(或后果论)。依据康德的分类,伦理学属于实践理性范畴,因此,这三种理论自然也可以拓展到实践理性的所有领域。如果我们将科学研究活动也看成实践活动之一,那么,这些理论应该也是适应于科学活动的。
在这样一种拓展中,历史上关于科学的理论(科学哲学)与实践理论的关系将是如何的呢?道义论的基本原则是:如果一个行动是道德的,那么其规则应该适应于所有道德主体。这个原则也称为可普遍化原则。后果论的基本原则是:如果一个行动是道德的,那么该行动应该对道德主体产生快乐效用。这个原则的后果后来被修正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德性论不是基于规则的理论,而是基于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道德哲学。其基本观点是,道德行动是一个具有道德德性品质的人的行动,这样的人具有稳定行为倾向或习惯:德性品质具有历史文化的差异性。根据McIntyre的论述,“德性品质”是特定历史阶段中起榜样作用的特定人群的典型道德品质。
如果我们将行动替换为“理论”,并对上述理论的其他部分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科学活动的实践理性也可以具有三种基本理论类型:道义论的科学观:如果一个理论是科学的,那么,该理论应该适应于所有与此理论相关的研究对象。后果论的科学观:如果一个理论是科学的,那么,该理论所预测的结果应该是能够为研究者所证实的。
德性论的科学观:一个理性的科学性应该由研究者(即科学共同体)根据研究对象的特征历史地决定。,上述三种科学观立即会使我们想到科学哲学史上存在的三种类型的科学哲学理论,即证伪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应该说明的是,上述道义论科学原则是将“道德主体”替换为研究对象而得到的,而如果将它替换为研究主体,那么就有第二种道义论科学观:如果一个理论是科学的,那么,该理论对所有研究者都是同样有效的。诚然,这里的“有效”已经包含了后果论的理解。在这里,第一种道义论科学观强调的是科学理论的普遍性,而第二种则强调客观性。事实上,第二种道义论科学原则即客观性原则是后果论也遵循的,因为证实就包括了所有研究者都能够在相同条件下的证实,因此,第二种道义论原则与后果论是兼容的。因此,我们坚持道义论的科学观,即坚持科学原则的普遍性。
我们反对德性论所蕴涵的相对主义倾向。首先,德性论本身也承认一定程度的一般性原则,例如在同一个科学共同体内就存在大家遵守的一般性科学原则;其次,这些一般性科学原则只是普遍科学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有内容的表达,而不是纯形式的,因此,它并不与纯形式的一般原则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