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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那些其利益可能会受到程序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程序的全过程,从而对程序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作为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程序能否正确运用,不仅影响罪犯的利益,也关系到刑罚能否充分有效执行和刑事改造的效果。以此来看,作为求刑方的检察机关与受刑方的罪犯都与减刑程序存在莫大的利益关联,其参与减刑程序,发表意见,符合程序参与原则的本质要求。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程序实施全面监督,因此检察权在减刑程序中的存在与运行是法律监督的题中之义。所以,检察机关参与减刑程序,应当包括程序性参与和监督参与两个部分。但从我国减刑程序的现状来看,检察参与仅仅局限于监督层面,至于程序性参与则不仅缺乏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先例。而且即便是监督参与,也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操作性缺乏而导致监督执行严重弱化,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减刑程序检察参与机制的若干问题作出一番探讨,同时指出要完善我国减刑程序中的检察参与机制,应当把握检察监督与程序参与两大主尽,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确保减刑程序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