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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诉讼案件中,行为人为了掩盖自身真实的书写笔迹,故意临时改用不善执笔的左手从事伪装书写活动。然而,人体大脑的生理特性以及书写技能的迁移互换,使得行为人书写的左手伪装笔迹中除带有部分左手字共性特征以及易变特征外,仍保留了较多能够反映行为人自身书写技能的习惯特征。分析、检验左手伪装笔迹特征,可以在确认左手伪装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检材笔迹进行同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