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契合与冲突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zhongyun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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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已成为当前司法实务界的主流命题。有盛赞者,亦有消极不应者。但是,不争的事实是该命题已经作为一项基本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其指导意义。因此,如何面对、解释、适用这一具有“政治”色彩的司法命题,既需要司法实务界,也需要法学理论界予以共同讨论界定,以便大家在一个共同的话语体系内进行理性的追问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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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何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管理机构的分工,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成了当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多年基层法院实践工作经验,通过对当前法院内部审判权与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审判权与管理权之间的配置与运行问题提出
本文试图从两大法系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权利比较入手,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进而论述了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较为相近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其结构内容,并得到了理论上的启示即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最后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追求和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两方面论述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古今中外,在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问题上,民意与司法一直有着一种相伴相生的复杂关系。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一直盛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刑事裁判者更多关注地是准确打击犯罪所取得的法律效果,往往不遗余力地力求发现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和效果如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入,社会变得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在不断觉醒和张扬,而刑事司法体制甚至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或许受其传统文化和具体国情等因素的影响而与他国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对于司法的公正性而言,则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针对个案公正性评判标准往往会受舆论的影响而失之偏颇。刑事司法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一份裁判书,从立案到结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故而对案件公正性的评判也就不仅仅是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之一,应该是全面的,不但要做到裁判结果上尽可能的法
尽管对司法权被动或是主动的讨论尚存争议,但司法权应当具有独立性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当前,学界已陷入将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割裂开来进行研究的误区,而这将影响我们对司法活动进行的分析的准确性。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均是在司法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司法哲学,由历史经验可以探知,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都曾直面“鲜花”与“鸡蛋”,也就是说,对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价值判断是不可取的。
“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的适用运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作出对当事人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决是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最终的文本载体,也是司法活动的终端“产品”,它吸纳了从案件起因直至法庭裁判空间的各种法律要素,其过程包括三大环节,即:查明事实、分清
司法不公的现象反映强烈,成为法院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审判工作中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有的甚至枉法裁判,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院工作,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对如何解决司法不公问题进行了探讨。
司法顺应民意,司法裁判得到当事人认可和社会公众认同,是检验司法正义性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尺。无视民意,顽固坚持司法专制主义和规则中心主义,是司法不能获得公信力的根本原因。在当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克服这一弊端,致力于在法官与当事人、司法与社会之间搭建沟通桥梁,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促成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社会和谐。树立人本司法观,采取与民意互动的协商性司法方法,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司法与社会
人类司法制度的每一步发展都与人类理性认识的深化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从身份到契约,从神明决断到现代诉讼制度,无不体现了理性对于司法的巨大推动作用。司法维系着法律与社会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自愿将社会冲突纳入司法程序解决,这种公共权威的建立必需依赖于司法理性这种内在逻辑力量和品质,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是由一种共同的目的、一种理性所引导,纠纷解决司法途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才会是顺理成章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是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同时又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一重要讲话,确立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指导思想,指明了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检验标准。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