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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最初是指进入城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众多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市务工的人员。农民工进城务工能够促进城乡经济双向发展。但是,由于行业违规操作,监督不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不强等原因,侵犯农民工问题层出不穷。其中,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拖欠民工薪金现象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他们举行了讨论并就是否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概括起来,有三派主张。一派是否定派,认为将欠薪逃避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小题大做,是将民事行为刑事化,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会引起内部结构的不协调和紊乱。一派是赞成派,该派秉持着正义、良知和强烈的防患于未然的责任心,以和谐稳定、同情弱者,维护人权为基调,大力倡导将欠薪逃避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一派是中间派,主张将欠薪逃避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要严格其适用条件,要谨慎,“摸着石头过河”。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设立欠薪逃避罪,是大势所趋,宜早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