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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是"控辩协商"。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依然享有反悔权,对于一审判决有权提出上诉,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认罪认罚与上诉不加刑之间存在两大冲突: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后引发的抗诉间接限制了其反悔权;认罪认罚与上诉不加刑的结合成为被告人规避刑罚的工具。立法应当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应当有条件地行使抗诉权,必要时对生效判决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