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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处理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存有分歧。对于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承担问题,相似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归根结底是一个受害人保护与利益平衡的问题,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按份的适度的补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但仍有不足之处。笔者首先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概念、历史及特征做了相关介绍,其次针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相关争议从以下两方面做了介绍:(一)实务界处理、(二)理论界分歧。再次,分析了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承担之利益衡量一对受害人适当救济问题。最后并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希望对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